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