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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二节

2022/07/1679 作者:佚名
导读: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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