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0.2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4.0.3 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 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0.5 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0.6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