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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总则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区内的综合性防护林,主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区内的综合性防护林,主要包括农田和果园的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基干林。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法采伐、及时更新,科学利用、体系长存”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农田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田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组织协调,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签订责任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内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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