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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规划和建设

2022/07/16188 作者:佚名
导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块推进、分步实施; (二)坚持小网格、窄林带。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并举、网片带结合; (三)实施田、路、渠统筹兼顾,综合设防; (四)坚持政策引导,明确权利主体,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 (五)坚持生态优先、合理改造,依法采伐、适时更新,建设与保护并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八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块推进、分步实施;

(二)坚持小网格、窄林带。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并举、网片带结合;

(三)实施田、路、渠统筹兼顾,综合设防;

(四)坚持政策引导,明确权利主体,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

(五)坚持生态优先、合理改造,依法采伐、适时更新,建设与保护并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县(市)、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为单位制定规划。

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以及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电力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田和果园,应当按照规划划定的农田防护林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权发放林权证。

开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开发三年内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集体土地上的农田和果园农田防护林,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田防护林建设合同,按期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

农村道路、渠系防护林配套建设,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确定林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良种壮苗和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加强种苗生产,建立保障性苗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下列标准:

(一)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一般控制在一百五十亩至二百亩,果园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一百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国有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二;

(三)集体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国有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四)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郁闭度不低于零点二;农田防护林完整,四面有林带,林相整齐,林带无缺株断带,有害生物危害程度在轻度以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年度检查、竣工验收及综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造林检查验收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年度检查和保存情况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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