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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处罚程序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相关处室和单位获取案件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相关处室和单位获取案件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交办、举报、移送和自查等。监察支队发现案件线索的,可以直接受理查处。

第十一条监察支队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其自行核查。相关处室和单位受理的案件,由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填写《案件移送单》,连同检查整改通知书、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监察支队核查。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监察支队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有相关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处罚依据。

应当立案的,监察支队应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对案件无管辖权的;

(二)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时效的;

(三)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有其它不应立案的法定事由。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批准后,由监察支队移送有关部门。有关移送的材料应当予以留存。

第十五条对立案的案件,监察支队应及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监察支队应当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应当经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依法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监察支队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察支队应当采纳。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监察支队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向监察支队提出听证要求的,监察支队应及时告知法规处。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监察支队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监察支队应当将案件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等材料提交法规处进行复核,法规处应当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需要撤销立案的,由监察支队提出,经法规处审核后,提交建设局案件会审会(以下简称会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监察支队依法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处审核,并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会审会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监察支队应当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处室和单位,相关处室和单位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但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罚款一律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监察支队提出意见,并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法规处审核,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支队负责做好相关催缴工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执行完毕后,监察支队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规处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监察支队应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装订,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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