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下列案件应当召开会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案件;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四)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以及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案件;
(五)拟撤销立案的案件;
(六)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三十条会审会由法规处组织召开,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主持,参加会审会的人员包括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法规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案人员。
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但应当在会审会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审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监察支队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与会人员就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进行会商;
(三)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会审会最终的意见。
监察支队应落实专人做好会审会记录,记录应由与会人员审阅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