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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案件会审会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下列案件应当召开会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案件;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四)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以及没

第二十九条下列案件应当召开会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案件;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四)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以及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案件;

(五)拟撤销立案的案件;

(六)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三十条会审会由法规处组织召开,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主持,参加会审会的人员包括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法规处、监察室、监察支队、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案人员。

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但应当在会审会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审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监察支队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与会人员就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进行会商;

(三)建设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会审会最终的意见。

监察支队应落实专人做好会审会记录,记录应由与会人员审阅后签字。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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