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出台的背景、修订依据、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政策有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要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二)现实有需要。随着我市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消费指数、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均在逐年上涨,尤其是房价上涨幅度大,被拆迁群众用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宅房屋压力大。此外,选择重建安置方式的,重建成本大幅度上升,被拆迁户建房压力大。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区县市普遍反映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在拆迁中群众的抵触情绪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征地补偿标准已调整。2018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2018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8〕8号),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需对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修订依据
此次文件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并加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制度。
1、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安置主体责任;规范征地公告发布、实物量调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2、建立征地拆迁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征地拆迁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3、建立征地拆迁项目的结算制度。对征地拆迁项目结算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二)填补空白。
1、增设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2、增设葡萄园、桔园、茶园等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增设部分常见的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4、增设住宅房屋(住改商)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参照并略低于城拆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按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分地段给予经营损失补偿。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5、建立购房补贴制度。原政策体系中没有购房补贴相关规定,为保障被拆迁户能买得起合理居住面积的商品房,将原常国土资发〔2015〕19号中的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团购房安置奖励改为购房补贴,标准由400元/㎡提高为600元/㎡。
(三)调整标准。
1、提高部分青苗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年产值标准和市场物价水平,将水田青苗补偿标准由2000元/亩提高为3000元/亩,果园补偿标准由6000元/亩提高为6800元/亩。
2、调整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3、提高常规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考虑转运成本提高,适当提高转运补损标准。
4、提高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钢混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900元/㎡提高为1400元/㎡,提高56%;砖混一类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760元/㎡提高为1290元/㎡,提高70%;砖混二类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200元/㎡,提高71%;砖混三类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620元/㎡提高为1100元/㎡,提高77%;砖木一类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500元/㎡提高为800元/㎡,提高60%;砖木二类住宅主体结构补偿标准,由460元/㎡提高为700元/㎡,提高52%;木结构类由420元/㎡提高为580元/㎡,提高38%;偏杂类由240元/㎡提高为300元/㎡,提高25%。
5、提高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等因素,结合各区县市的意见,对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进行适当上调。钢混、砖混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标准,由500元/㎡提高为600元/㎡,提高20%;砖木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标准,由450元/㎡提高为500元/㎡,提高11%;木结构类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拟由350元/㎡提高为400元/㎡,提高14%;偏杂类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拟由80元/㎡提高为100元/㎡,提高25%。
6、提高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考虑到物价上涨、建筑材料成本提高等因素,选择分散自建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由原来的安置补助费200元/㎡提高为建房补助费300元/㎡;选择集中联建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由原来的安置补助费20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200元/㎡,合计提高为建房补助费600元/㎡。
7、提高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考虑到室外设施种类繁多,室外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不能满足补偿要求,提高到30元/㎡的标准以后,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8、调整办公、教学等用房补偿标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修建的幼儿园、小学、村部以及部分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用房,对其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后,不再安排重建。
9、提高交房腾地奖。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签约、交房腾地是难度最大的,为推动拆迁交房腾地,将交房腾地奖由3万元/户提高至5万元/户。
10、提高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住宅房屋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考虑到房租上涨,搬家成本增高,将常政发〔2015〕2号文规定的住宅房屋的搬家费由2000元/户.次提高为3500元/户.次。住宅房屋过渡时间两年以内,过渡费由800元/户.月提高为12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过渡费由1000元/户.月提高为1500元/户.月。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由10元/㎡提高为20元/㎡;过渡费由15元/㎡提高为30元/㎡。住宅房屋重建误工费由按三个月计算调整为按六个月计算。
11、提高住宅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目前房屋出租行情上涨,出租人房屋租金收入增多,为切实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将常政发[2015]2号规定的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调整为住宅房屋出租按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住宅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12、提高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考虑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被拆迁群众用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宅房屋压力较大。将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由2800元/㎡提高为3600元/㎡(含3万元/户的节约用地奖励),提高28.6%。
13、适当提高误工补助费。将征地误工补助费由30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由按拆迁住宅房屋及数量包干调整为按600元/户计算。
14、提高迁坟补助标准。考虑到当前迁坟工作的实际困难及物价上涨因素,将坟墓迁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增加了迁转成本,且按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规定迁入指定公墓区成本很高。因此,将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由1800元/亩提高为3000元/亩,由区征拆实施机构统筹滚动使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5、考虑到房屋主体结构拆迁标准已与重置成本接轨,取消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200元/㎡。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