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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GUANG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SPTA。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组成单位见附表一。 广东省安防行业从业单位包括:从事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GUANG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SPTA。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组成单位见附表一。

广东省安防行业从业单位包括:从事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防伪等活动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技防系统工程设计、防伪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等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以加强安防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安防行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促进安防技术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同行业经济发展。

协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行政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主管及业务指导。广东省公安厅与本会建立联络员制度,协调有关工作,发挥指导监督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经政府指导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指导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承办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三)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推出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

(五)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本行业的科技进步。

(六)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资质的前期审核、协助发证、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

(七)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以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八)组织广泛的学习、交流及研讨,拓宽视野,促进发展。

(九)编制协会期刊,建立协会网站,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信息交流及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同行的经济组织,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八)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8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协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制假贩假、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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