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制定行政区域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练江、小东江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20年,敏感区域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以下称六河)流域内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内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5年底,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镇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