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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三章 检验检测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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