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粤府令第17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5.将第三十一条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