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
1.理顺现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负有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
(1)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国营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或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二)型水利工程由乡镇管理;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坪塘、提灌站、石河堰、引水渠由村组管理;户办微型水利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
(2)水库实行分段管理。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枢纽、干渠工程和水库的安全蓄水、供水。鼓励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建立支渠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鼓励小型水利工程推行民主管理或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委托承包等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从产权和管理机制上理顺小型水利工程财产处置、支配、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关系。
(3)乡镇供水实行专门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由专门的供水总站(或供水公司)统一管理。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部分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但必须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营提灌站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明晰产权、搞活经营权。
(5)其他水利工程如堤防工程等可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和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