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各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一)统筹协调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存档;
(三)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报送情况,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实施,并可结合实施情况在年中进行调整;
(四)建立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职能、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军事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需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应当与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一致。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执行。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查意见;
(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
(四)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五)已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30日,且经修改后确定;
(六)征收范围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作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地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项目单位可以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筹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将公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情况等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