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五十二、将《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经贸”修改为“商务”,“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科技和信息化”修改为“科技、信息化”。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质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管”。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科技和信息化”修改为“科技、信息化”。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处以500

五十二、将《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经贸”修改为“商务”,“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科技和信息化”修改为“科技、信息化”。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质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管”。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科技和信息化”修改为“科技、信息化”。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