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等水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市河道、湖泊、水库等河湖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域及其岸线、河口滩涂的治理、综合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五)负责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指导供水企业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供水水质、水压、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供水管理和改造工作。
(六)负责排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指导排水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城镇排水设施运营情况。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工程、中型灌区灌排工程、补水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拟订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计划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权限的水务工程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提出市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按照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指导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四)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和跨区域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
(十六)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