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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2022/07/16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资料,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务工程,是指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是指水务工程确定中标企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合同成立首次确立的价格。工程实体完工之日,是指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出《水务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完工评价之日。

第四条 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公开、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诚信管理系统”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管理等工作。

市河涌监测中心负责“诚信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升级工作。

“诚信管理系统”企业信息、诚信评价结果统一在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发布,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 企业诚信评价包括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2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履约评价权重30%。

第七条 市场行为评价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行为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市、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履约评价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履约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评价的准确性、及时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可按照本办法计算诚信得分,但每季度对施工、监理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评价,每季度的评价工作应当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诚信评价标准按本办法所附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场行为评价期限为施工、监理企业进入“诚信管理系统”之日起至退出该系统之日止。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监理企业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实体完工之日止。

履约评价从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质量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

第十一条 各项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均设定基准分100分。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为基准分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计算分数后再折算为百分制的得分。

(二)市场行为评价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对施工、监理企业计算得分。

(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对水务工程计算得分。

(四)诚信评价总分=市场行为评价得分×2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50%+履约评价得分×30%。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按相应方法计算:

(一)凡已在“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但评价时尚未具备按本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条件的施工、监理企业,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均按75分计算,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凡按本办法形成过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当季度评价时工程实体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由“诚信管理系统”自动将该工程最近的一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进行平均,每季度滚动计算当季度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因故中止施工从监督机构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至监督机构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止。但当季度有其它同类别工程(水利或给排水)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时,该工程不再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市场行为评价、履约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凡按本办法形成过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当季度评价时通过竣工验收并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的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由“诚信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但当季度有其它同类别工程(水利或给排水)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时,该工程不再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四)同一工程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多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的,该季度内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得分按多次得分的平均分数计算。

(五)同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别(水利或给排水)在建水务工程有多宗的,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按同类别工程分别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的平均得分。

(六)同一工程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以下统称联合承包工程),按联合体协议书规定的分工内容(实体建设)分别计算联合体各成员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

工程实体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按联合承包工程整体计列。

联合体各成员的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七)凡未在“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的施工、监理企业,其诚信评价总分按40分计算。

第十三条 评价得分由各评价主体按照水利、给排水工程类别分别录入评价信息系统,并对录入结果负责。

市场行为评价主体按照施工、监理企业的加分和扣分情况及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由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和履约评价主体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0日前将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得分录入“诚信管理系统”。

“诚信管理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1日计算出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总分,并从21日起至25日,在“诚信管理系统”首页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评价主体提出,有关评价主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4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诚信管理系统”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30日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对该季度诚信评价总分进行修正并公布,且分别按水利类、给排水类工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认定,施工、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其列入“严重不良行为”名单,诚信评价总分3年内清零。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结果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

(一)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评价分数使用方法。

(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可运用诚信评价总分排名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不少于30家,监理企业不少于10家;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其他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应采用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得分权重不低于5%,不宜超过20%。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

(三)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该当采用招标公告发布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其在“诚信管理系统”公布的分数。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诚信分值较低企业的诚信分值计算诚信得分。

第十八条 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各评价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对作出的评价负责。

(二)各评价主体应制订内部评价审核制度,评价资料应存档备查。

(三)“诚信管理系统”给每个评价主体设立1个登录帐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录入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九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二十条 诚信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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