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公路和市政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交通运输、人防(民防)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二)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年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房屋租赁、评估、中介市场进行监管。
(三)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房屋安全普查、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既有建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
(五)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统筹汇总中心镇和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中心镇、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六)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相关企业资质核准和业绩核查。指导和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和发展工作。承担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减排责任。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配合工程建设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本区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建设管理责任,承担道路建设实施的协调督导,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站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负责房屋建筑、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区政府指定范围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在本区的建设推进工作。
(十)负责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区本级负责的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
(十一)负责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停车场、汽车租赁的监督管理,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承担邮政的运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民防空信息保障体系的建设管理。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协调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轨道交通除外)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