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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步修改稿,连同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有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步修改稿,连同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有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委托桂林市、河池市人大对修订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发函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10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赴扶绥县、宁明县以及防城港市、东兴市调研,召开有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此外,还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水利厅进行研究和沟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

(一)有部门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完全照抄了水土保持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条文内容,未作细化规定,没有必要。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应体现地方特色,不照抄上位法,有几条立几条的精神。因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

(二)有专家提出,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应增加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并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增加“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市、县(区)、乡镇以及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明确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各自职责很有必要,既便于社会监督,又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四)自治区水利厅建议,增加对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水土流失调查的细化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对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的经常性调查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因此,建议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五)基层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规定,由谁来划分不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作相应修改,即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六条)

(六)有专家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关于治理措施的规定,其第一款与第二款内容上有重叠,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即将该两款合并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对连续堆放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分期分块采用植被或者复耕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存在结构和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涵盖了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内容已规定得比较具体、明确,可以细化的空间较小。本着地方立法应突出地方特色,不照抄上位法,有几条立几条的精神,修订草案结合广西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是合适的、可行的。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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