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8年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一)第四条中的“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修改为“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项目立项管理级次”修改为“项目审批管理级次”。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
(五)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