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十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六款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