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