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责任,在规范市民日常生活行为方面,更“接地气”,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更有“杀伤力”。
《条例》施行后将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规范了个人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更接“地气”,对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高音喇叭揽客、休息时间跳广场舞、夜市猜码划拳、邻家噪声等问题,都有了管理的途径。其中,明确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此外,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时段,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甚至在居民自己家里,开展电器乐器等方面的娱乐,也被要求控制音量,否则可能面临200—500元的罚款。
严格监管了企业
《条例》通过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企业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等。同时,要求企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此外,在对排放污水的处罚中,《条例》一改以往按整个案件来处罚的方式,而是进行按日连续处罚,这成广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的新突破。
明确了部门责任
《条例》明确了不同噪声由不同部门管理,具体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经营场所、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属于公安部门受理范围。《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实行了有奖举报制度
《条例》把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环保监督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新《条例》的实施,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县环保局将严格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加大宣传,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