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出炉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将专项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等内容全部涵括进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到了“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据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
,为广西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但随着预算执行审计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办法》的有关条款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列入了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修订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对下列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修订草案》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的权限重新作了明确规定。如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处理。
根据实践中审计所需资料难以收集的情况,《修订草案》对被审单位提供资料的义务作了专门规定,明确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