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颁布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
(二)编制工程中心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工程中心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和申报指南。
(三)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评审、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部门)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和组建实施。
(二)配合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为依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工程中心运行。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以及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实施。
(二)建立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遴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