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科技厅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厅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立项。
第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对考评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无故不按要求(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材料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1年内整改,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摘牌淘汰,其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工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