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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材局包装大检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建材包装物生产,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材局包装大检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建材包装物生产,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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