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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三章 节材工作体系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召开节材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关行业内重大的节材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和协调节材工作任务,并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国家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行业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及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召开节材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关行业内重大的节材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和协调节材工作任务,并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国家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行业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及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材行业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召开节材办公会议;制订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节材技术政策规划;组织指导节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节材管理工作,完成节材任务。

第十三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建材局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地区行业内原材料消耗统计以及合理利用情况和节材量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节材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节材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材规划、计划、技术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学管理、降低产品单耗以及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生产、建设实际,制订本单位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直属直供企业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国家建材局和地方节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节材管理部门对主要产品应制订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要加强对节材计划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节约计划及经审批的消耗定额编制本单位节约计划,同时进行目标分解,并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设计和施工工艺,加强对原材料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按工程项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减少和杜绝浪费,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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