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和基建物资流通活动,在银行开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有关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如下:
(一)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所办各类附属企业。建筑行业包括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维修工程公司等;房地产行业包括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包括建筑材料生产、供销企业,地质部门物资供应公司及附属修配厂,农村房屋建材生产供应公司等。
(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机械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