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