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选)委员会构成
初评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各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按照申报项目类别及专业设立初评委员会,由本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13人以内。初评工作细则由初评委员会制定。
终评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1人以内。终评工作细则由中国建筑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制定。
评委在评选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初评工作细则和初评委员会评委名单,需报中国建筑学会审定后确定。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初评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委员会召开评审(选)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推荐的候选项目(以得票高低排序),并将初评报告和推荐候选项目名单报中国建筑学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根据初评工作情况和候选项目名单,形成预审报告提交终评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终评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建筑设计奖获奖项目、获奖级别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获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选)结果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