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经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协调小组批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有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
(3)有健全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其负责人必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建设市场管理的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工程招标投标等业务知识。
(5)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能重复设立,每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只设一个,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