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试验测试阶段和缺陷责任保证期四个阶段对工程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委托方进行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由该工程咨询合同的委托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