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1、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如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等,如果符合受理申请条件和要求,则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后填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表。
2、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必然要涉及周围不少单位,要发生业务联系、协作关系、生活联系、邻里关系等,还会产生各种矛盾和互相干扰或影响,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规模、发展情况,决定向哪些部门、单位征询意见。如污染较严重的,要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易燃易爆的,要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需要征用土地的,则需要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等。填好建设用地征询意见表。
3、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情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的位置和界线进行核定,初步划出该建设项目用地地址和红线范围。
4、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位置和红线范围初步拟定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以便为进行该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5、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一般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提出总平面布置图),然后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主要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的布置是否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规定的要求。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确定该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