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科研院所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关于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的问题,我部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考虑到目前许多科研院所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改为科技型企业,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已经改为企业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