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证的办理和发放:
1、该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和经正式入学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凭校财务处所发的校园卡借阅。
2、学校聘请的外教凭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办理借阅证。
3、其他各类人员的发证事宜,各按有关办法另行办理。
二、借阅证的使用:
1、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借阅证应妥加爱护。
3、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本馆签章。
三、借阅证的挂失和补发:
如借阅证确已丢失,请立即到“卡中心”挂失。按照其规定补办。因证件丢失所带来的所有损失由本人负责。
四、读者借阅册次规定:
读者类型 |
开放库室 |
最大出借册数 |
|
本 院 学 生 |
专科 |
全部开放 |
12 |
本科 |
全部开放 |
12 |
|
成教院 |
全部开放 |
3 |
|
成教院远程教育 |
全部开放 |
5 |
|
教 职 工 |
教师 |
全部开放 |
15 |
教授 |
全部开放 |
40 |
|
职工 |
全部开放 |
10 |
|
退休教职工 |
全部开放 |
5 |
|
其他读者 |
按对应规定执行。 |
五、文献赔罚办法(附:窃书处理办法)
(一)丢失文献的赔罚:
1、丢失本馆文献,应以同版同一印刷年、载体形态完全一致的文献抵赔,并缴付文献加工手续费1元。
2、无法以新书抵赔,报失已超过一个月仍未找到,可办理赔罚手续。赔罚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具体如下:
类型 |
版本 |
倍数 |
附则 |
|
中文图书 |
红书标 |
1990年以前版(含) |
5 |
1、新书的第一读者赔书另加0.5倍。 2、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卷(册),以该卷(册)的原价或以全卷总价折算的单价倍数计赔,重要文献以全卷的倍数计赔。 |
1991年以后版(含) |
2 |
|||
蓝书标 |
1990年以前版(含) |
8 |
||
1991年以后版(含) |
5 |
|||
港澳台版书 |
8 |
|||
工具书、标准、图集 |
10 |
|||
中文合刊 |
1990年以前版(含) |
5 |
||
1991年以后版(含) |
2 |
|||
外文文献 |
影印版 |
5 |
||
原版 |
3 |
3、读者丢失文献需立即在到馆挂失。
4、读者如找到已赔偿的原书,可在一个月内持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办理还书退款手续需缴逾期费和手续费5元。过期不再办理退款。已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
(二)污损文献的赔罚:
1、有划线、写字、撕破、污渍等,5页以下罚款2元,以被污损文献的原价为上限。可以揩擦的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减半罚款。
2、撕割图书等破坏行为(含误破),每1张罚款2元,没有上限,并如数赔偿复印费和装订费(平装1元,精装3元)。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将向有关部门报告。
3、污损、撕割原版图书、画册、图册或工具书,以上述两条的规定处以5倍的罚款和复印费,没有上限,且加赔装订费。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将向有关部门报 告。
4、污损、撕毁等破坏条形码(计算机识别码)者,每条罚款5元。
5、自行拆除文献磁条者,每条罚款10元。
(三)因教学需要须借用本馆图书拆开扫描复制,须经馆领导同意,用毕按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并向本馆提供复制品三册。
附:窃书处理办法
(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带出库室外,或在库室内将文献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二)下列情况原则上以窃书论处:
1、盗用或持用他人借阅证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
2、“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三)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的罚款,偷盗单本书库的书以20倍罚款。
3、报告所在单位领导。
4、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由本馆公开通报批评。
5、必要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