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治理与保护水环境,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环保、公安、城管、交通、卫生、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管养分离、雨污分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所需经费从水利水务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六条 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