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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1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我市制定颁布了《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大力加强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我市制定颁布了《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大力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相继建成了一批公园、街头游园等城市绿化工程,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城市绿化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条例的一些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为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修订现行条例是必要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城市范围内的绿化工作,有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化工作和林业部门负责的林地(山林)绿化工作,同时,交通部门、水利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相应的绿化工作职责。为准确表述条例的调整范围,保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城市绿化管理体制。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区特别是主城区的城市绿化建设快速发展,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同时,市级与区级园林绿化部门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能也在不断明晰。根据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际,《条例》第三条规定:“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同时,《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市区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兼顾了我市市区现行的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也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调整、改革留下空间。

(三)关于城市重点绿地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对城市生态环境、园林景观具有重要影响的城市绿地,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其城市绿地性质不因“人为”因素而改变,以维护、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我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确立了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并明确了相关保护程序:城市重点绿地需要永久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四)关于绿地内配套公共建筑的保护管理。

针对近年来个别单位因利益驱动,擅自将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改作经营或者改、扩建后用于经营,改变了公益性质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绿地内配套公共建筑、设施的性质和功能,切实发挥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作用。

(五)关于对树木的保护管理。

为了加强对城市树木的保护,根据我市实际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细化了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许可条件,规范了许可程序;第二十五条对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更新、树种的选择,规定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意见,并组织听证或者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

《条例》从我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主要针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法律有关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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