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防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白蚁危害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三)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
(五)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增开孔洞;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依法还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不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非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涉及共有部分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核实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未经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房屋结构变动开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和改造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和公示。
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动房屋结构的,应当按照许可内容施工。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
(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
(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妥善保管房屋竣工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三条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竣工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书面告知受让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设计荷载、主体结构布置情况、白蚁防治等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可以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房屋的结构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设计荷载、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和白蚁防治情况。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治。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灭治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