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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

2022/07/1626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毗邻建筑物,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 (三)房屋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单幢房屋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毗邻建筑物,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

(三)房屋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单幢房屋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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