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德惠市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质,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六)调解、裁决拆迁纠纷;
(七)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八)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九)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十)出具《动迁完结证明书》;
(十一)认为需要由其处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