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全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提出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市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实施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市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进城镇减排工作。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十)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