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区确定的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和跨乡(镇、办)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全区水资源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区节水示范项目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协调全区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河道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要河流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联通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乡(镇、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全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实施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对水质检测工作实施监督。
(十)组织指导实施全区水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对水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办)水事纠纷,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灾害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专项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