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用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