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