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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2022/07/16127 作者:佚名
导读: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湘政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目标,按照“科学治水,改革活水,发展兴水,建设强水”的发展思路,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湘政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目标,按照“科学治水,改革活水,发展兴水,建设强水”的发展思路,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怀化水利事业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改革工作内容

(一)实施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整合行政职能,将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涉及防洪、水源、水域、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职能调整归并,在2013年前基本实现水务一体化,设立专门的水务管理机构。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用水总量红线控制。编制怀化市水功能区划,制定怀化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定怀化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加强河道水域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确保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照5%的比例逐年递减。

3、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资源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函〔2011〕171号),将考核指标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根据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并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绩效办和市水利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1、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保持财政预算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自2012年开始,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市县两级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由水利和财政部门编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3%专项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支出。

(3)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严格执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县两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统筹征收管理工作, 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

(4)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到位,专项用于水利项目建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利人员培训和水利工作能力建设。

2、建立水利建设融资机制

(1)政府搭建水利融资平台。明确怀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水利建设专业融资平台,对接中长期政策贷款业务,作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履行融资建设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各县(市、区)可以独立组建或与市级合作建立水利融资公司。扶持水务投资公司在条件成熟时上市融资或发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2)构建政银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水务投资公司为承贷主体,吸纳金融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

(1)建立“民办公助”激励措施。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向水利建设倾斜政策,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实行“民办公助”。

(2)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受益权。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收益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维护农民筹资筹劳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集中管理,以县为单位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本地区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试行大中型水利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大中型水利工程总承包、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重点试行工程总承包或代建制,深化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

3、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筹、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建设管理新机制,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4、规范水利建设市场。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拟参与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名录管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实行投标报名或开标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到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制度。

5、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市、县级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强化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6、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确权划界,强化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利部门发放产权证明,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设立保护标志,有效保护水利(水电)工程。

7、落实小型水库管护员、水库调度和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明确聘用程序和条件,落实安全管护职责,每座小型水库至少聘用一名管护员,管护员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工资水平,由县级财政进行补助,小(1)型水库管护员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完善水库调度和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科学调度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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