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该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已到5年有效期,市政府于2014年11月宣布失效。该文件失效导致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在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方面无政策法规依据,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迫在眉睫,严重迟滞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征收安置工作陷入僵局。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出台新的文件政策,以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二、起草过程
1.文件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等。
2.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2016年初,经充分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县(市区)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和经济水平,参考其他地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文件,并于3月、5月、7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22家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7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综合汇总后,对意见采纳与不予采纳情况说明了理由。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新文件的总体设计思路是确保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权利人合法收益和生活水平不降低,补充征收标准未明确的部分类别。同时,便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际操作,有利于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城市长远发展。新文件一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①关于征收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问题。建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征收安置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国土、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②关于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问题。新文件中将专业菜地、宅基地、专业鱼池(塘)征地补偿标准予以了明确,同时,对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成片果树、经济林、用材林、草地、苗圃、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综合各县(市区)意见予以了具体的规定。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新文件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从源头上缩小了打击面,又起到了对违法建筑的打击震慑作用。④关于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问题。新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控制划地安置方式,按照“以户为单位,确定安置人数”的原则,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购现房的方式予以安置。具体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其中: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给村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加快了安置进度,也提高了其居住环境质量。⑤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新文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的安置机构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就地就近就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组织安置区建设、分配与管理。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用地手续办理、“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偿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保障了安置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置进度。⑥关于安置人口资格确定问题。新文件明确安置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同时,新文件规定以户按人的原则,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原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进行登记造册,原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认定的原则,更加具有科学性。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历史性户口“农转非”,但被征收人在本村本组还有责任地、责任山等相关生产资料,如按城镇户口对待不予安置,对农民的合法利益和生活水平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产生对征收工作阻扰和上访上诉事件,为正确对待此类问题,新文件规定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1)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2)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3)未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有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既尊重历史,又结合现实,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