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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25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防止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京政发〔1986〕82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自

第一条为防止怀柔区自来水厂地下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京政发〔1986〕82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怀柔分公司)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确保水源安全,并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分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城区、开发区及有关村镇的规划。

区文明办依照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乡、村,对水厂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

区农委依照本办法合理规划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

区市政管委依照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自来水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并负责垃圾清运。

区水务局依照本办法对河道、水库及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

区林业局依照本办法在水源保护和防护区内发展水源涵养林。

区卫生局依照本办法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

区爱卫会及有关镇乡政府依照本办法管理农村各项卫生工作。

国土分局依照本办法对各类地下资源进行管理。

自来水厂保护区及防护区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地下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城区地下水源的水质由自来水怀柔分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监测管理,并设地下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第四条根据自来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

第五条在水源保护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井、渗坑、污水渠道;

(四)禁止挖坑取土、开采砂石;

(五)禁止埋葬尸体与骨灰;

(六)水厂的污水全部引入污水管网,严禁就地下渗。厂内的垃圾、粪便、煤炭、炉灰渣临时存放点应严格禁止淋溶下渗并及时清运处理;

(七)核心区内耕地改为绿化林区,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农药和农家肥料,防止污染水源;

(八)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六条在水源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的污染水源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搬迁或限期治理;

(二)禁止建设工业重污染项目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非工业项目,需建项目必须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其废水必须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垃圾需采取密闭贮存,并清运至区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四)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五)禁止利用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

(六)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七)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化粪池等污染水体的场所;公厕、户厕按二类公厕和三格式无害化标准建设;

(八)垃圾、粪便、炉灰渣、煤炭临时存放处应严格防渗并及时清运处理;

(九)控制使用农药、化学肥料,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减少化学肥料施用量;农药施用量应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逐步推广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和农家肥,积极采取生物防治病虫害,逐年减少化学氮肥施用量;

(十)发展生态农业村,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村庄居民生活污水要分期分批实现集中处理、集中排污,逐步将污水接入污水干线;垃圾、粪便、炉灰渣等禁止集中堆放,防止淋溶下渗污染地下水;农村生活垃圾逐步实现密闭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在水源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措施和防止其他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用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原有和新建企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进入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七)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采用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防止农村面源污染。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各职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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