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负责制订地方性规章和制度。
2、编制和完善州城规划体系,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研究和拟定州城内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方面的规章和技术性规定;拟定州城规划相关的发展战略、近期建设目标、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和管理。
3、贯彻实施州城规划委员会关于州城规划管理的决策意见。
4、编制全州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核发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使法律赋予的规划执法和监察权力。
6、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