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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惠州市境内。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 (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惠州市境内。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

(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万元。

(五)科研技术水平在全市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15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七)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及《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下称《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审查。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四)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惠州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获市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下称《计划任务书》)。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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